一、加蓋單位公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行政復議請求可以表述為: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行政行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該行政行為、變更該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行政復議請求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確認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和蓋章。
(六)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二、證明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材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申請人為企業的,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人為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需提交有關登記證明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授權他人代理行政復議事項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權委托書原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限、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代理權限可以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代為承認、變更行政復議請求;代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代為舉證;代為表明意見;代為查閱行政復議案卷;代為接收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等。具體代理權限由委托人與代理人協商確定。
(二)以公民身份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以律師身份代理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指派函原件、律師執業證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六、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需提交:
(一)公司章程復印件。
(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七、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行政復議的,需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證明原件。
八、不具備法人資格且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其他組織共同推選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需提交其他成員共同出具的推選證明原件。
九、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行政復議的,需提交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和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據材料。
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但是因被申請人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舉證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的其他情形。
十一、行政復議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